如何規定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
發布時間:2023-07-21 點擊:38
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應根據不同類型約定:
1、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業務
按裝運地的成本價或協議價確定。其中,啟運地成本價是指貨物在啟運地購買時的成本價(以發票為準)或轉讓價或購買價加運費、包裝費、手續費等,協商價格不得超過保險價值。對于單價和品名不同的貨物,應分別列明保險金額,同時填寫保險金額總額。此外,保險金額也可以根據增值稅發票金額計算,即保險金額=貨物價格*(1+增值稅)。
2、 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業務
一般來說,在**貿易中廣泛使用的裝運港交貨價格有三種:到岸價(fob)、到岸價(cfr)和到岸價(包括cif)。
一般來說,各國的保險法和**貿易慣例一般規定,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在到岸價格的基礎上適當增加,增加率一般為10%,可能與被保險人約定的費率不同,但一般不超過30%。保險金額=到岸價格*(1+加價率)。
如果是成本加運費報價,則應換算成cif價格,cif=cfr/[1-(1+加價率)*保險費率];如果是fob報價,則應先將運費加到fob價格中,然后換算成cif價格。
3、 進口貨物運輸保險業務
保險金額以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為準。如果你想按附加費率申請保險,你可以加10%。按成本加運費或船上交貨價進口的,保險金額直接按特別保險費率和平均運費費率計算。
按照成本加運費進口時:保險金額=成本加運費價格*(1+保險費率);按fob進口時:保險金額=fob價格*(1+平均運費+保險費率)。